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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罚款政策
A . 引言
| 1. |
香港实施的低税率及简单税制,是有赖纳税人高度自律地遵守税务条例,才能维持其有效运作。此外,根据税例,向税务局(〝本局〞)依时提交准确的报税表,是每一位纳税人应该履行的基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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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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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人未有遵守《税务条例》的规定,有关的罚则赋予局长酌情权按违例行为的性质及∕或犯错程度,提出检控、以罚款代替检控或评定补加税款(后者是罚款的一种方式)。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时,局长会考虑证据是否充足、已经或会少征收税款的数额(统称为〝少征收税款〞)、违例行为是否经精心策划、有关违规行为历时多久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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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罚则
| 1. |
《税务条例》第 XIV部的罚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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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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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作为雇主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第52(2), (4)至(7)条的规定,本局可根据第80(1)条对其提出检控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款1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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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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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第51C条的规定备存业务纪录,本局可根据第80(1A)条对其提出检控。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款10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时间内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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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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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有以下行为,本局可根据第80(2)条对其提出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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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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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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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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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不正确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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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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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正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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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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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按时提交报税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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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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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把应课税事项通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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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10,000元及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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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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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蓄意意图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本局可根据第82条对其提出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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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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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税表中漏报任何应填报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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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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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税表中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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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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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索扣除项目或免税额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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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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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不属实的陈述或报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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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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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覆按照《税务条例》的规定而提出的问题或索取资料时给予虚假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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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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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或备存虚假的帐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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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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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欺骗等手段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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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50,000元(于1994年8月1日前违犯罪行为20,000元,于1994年8月1日至1995年7 月18日违犯罪行为25,000元),少征收税款3倍的罚款,以及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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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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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80条及第82条以罚款代替起诉[第80(5)条及第8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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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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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82A条评定补加税代替起诉[第82A(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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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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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只有在考虑过纳税人的陈述(如纳税人曾作出陈述的话),仍然认为他没有合理辩解而违犯被指称的违例事项,方采取第82A条所载的惩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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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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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用第82A条时,局长或副局长会向纳税人发出通知书,表示拟就指称的违例事项评定补加税,并详列有关事项。她亦会要求纳税人就建议的补加税评税呈交书面陈述。纳税人在通知书送达日期起计,有不少于21天的时间作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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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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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A条订明的最高罚款额为少征收税款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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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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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被评定补加税后,有权在补加税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一个月内向税务上诉委员会(〝该委员会〞)提出上诉,有关详情,请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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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第82A条评定补加税的罚款政策
| 1. |
根据《税务条例》第82A条的规定,以补加税方式征收行政罚款的处理方法,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蓄意意图逃税的违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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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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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税务局根据第82A条征收罚款的个案可分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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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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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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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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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税及物业税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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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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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入息课税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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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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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有可能就上述三类个案进行实地审核∕调查。实地审核∕调查会增加有关个案被判罚补加税的机会,并会对评定其罚款额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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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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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会在补加评税通知书上告知纳税人有关的加征罚款比率类别及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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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第82A条对涉及实地审核及调查个案的罚款政策
| 1. |
这部分适用于经实地审核或调查的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及个人入息课税个案。这类个案最常见的违例事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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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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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报或少报入息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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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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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申索扣除或免税额方面作出不正确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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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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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就应课税事项通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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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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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纳税人加征的罚款额,基本上是按他漏报或少报入息或利润的性质、其合作或披露事实的程度、以及违规行为历时多久等作为计算基础。为统一罚款的计算方法,本局采用以下的加征罚款比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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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简介]
披露事实程度及有关工作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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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报/少报的性质 (见 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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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自愿披露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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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质疑后迅速 披露全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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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披露或延迟 披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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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披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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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加征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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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比率(包括商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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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加征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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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比率 (包括商业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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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加征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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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比率 (包括商业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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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加征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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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比率(包括商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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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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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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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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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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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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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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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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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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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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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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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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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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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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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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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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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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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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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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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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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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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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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6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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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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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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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注2及注3)
注 1 : |
组 别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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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中的纳税人蓄意漠视法例,采取故意隐瞒的手段,包括长期拟备虚假帐簿、虚报薪金开支、虚构记项或屡次多重漏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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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别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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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中的纳税人由于鲁莽而漏报收入,犯事的严重程度较低,包括挪用营业入息、出售废料所得款额不入帐、或疏忽遗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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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别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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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中的纳税人没有作出合理的谨慎措施,以致漏报入息,例如租约顶手费、一次过收取的佣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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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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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征 罚 款 比 率 是 按 少 征 收 税 款 计 算 的 百 分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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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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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2003年11月30日以后方完成的个案,其商业补偿比率在 2003年11月30日及之前的期间是按年率7 而在2003年11月30日之后的期间则是按最优惠贷款利率每月复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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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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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漠视《税务条例》的规定是指纳税人有意识地漠视明文规定其须履行的责任。这结论可从直接证据(例如纳税人坦然承认有此意图)而得出,也可从纳税人的行为推断出来。鲁莽是指非常不小心。假如纳税人的行为清楚显示他漠视或满不在乎一个合乎常理的人可预知的后果,他便属鲁莽。不过在断定一个纳税人属于鲁莽时,不一定需要证明他不诚实或意图造成其行为所引致的后果。合理谨慎的尺度,是以一个合理的普通人设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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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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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2段加征罚款比率表内所列的百分比仅作为一般指引。加征的罚款可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而上调或下调。在决定最终罚款额时会考虑以下加重及宽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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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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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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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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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背景及业务的复杂精密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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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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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历时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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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数年多番并屡次作出逃税行为(例如:持续欠交报税表,以及在估计评税发出后,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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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规模及少报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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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大部分个案来说,罚款会视乎个案本身的情况上调或下调最多25%。本局亦会因应个案是否有值得考虑的特殊情况而决定再作进一步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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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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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鼓励纳税人自愿披露其全部违规事项,并提出合理的了结个案建议,以便本局考虑。为简化起见,由初次会晤日期起计3个月内完结的实地审核个案(包括反避税个案),以及由初次会晤日期起计6个月内完结的调查个案,一般将会被归类为〝在受质疑后迅速披露全部事实〞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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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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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审核或调查个案通常会被列入〝在受质疑后迅速披露全部事实〞组别(a)及〝 不完全披露或延迟披露全部事实〞组别(b)的类别。就大多数个案来说,如涉及下列情况,在考虑各种加重或宽减因素后,所判处的罚款,应约为少征收税款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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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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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完全未有履行《税务条例》规定的责任,但个案没有涉及任何刑事意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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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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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须要进行调查或编制资产递增表,否则难以作出评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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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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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中的纳税人已持续多年未有履行《税务条例》所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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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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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地说,每项违例事项应分开考虑。然而,如纳税人在同一个课税年度触犯多项违例事项(不限于上文第1段所指的违例事项),局长一般只会就最严重的一项来惩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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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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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82A条没有区分少报入息及迟交报税表等违例事项,因此两者都可被判罚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款额。此外,上文第6段所述的准则同样适用于迟交报税表的个案;但因大多数迟交报税表的个案不涉及这些因素,所以一般罚款会较轻(见下文E及F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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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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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实地审核或调查结果发现个案只涉及迟交报税表但不涉及漏报或少报入息∕利润,税局会采用以下E至G部分的罚款政策。然而,如纳税人故意延迟呈交报税表,以等待实地审核或调查的结果,加征罚款比率将会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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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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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实地审核∕调查发现纳税人再次或多次违犯税例,纳税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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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第82A条对利得税个案的罚款政策
| 1. |
这部分适用于没有涉及实地审核或调查的利得税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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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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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时把应课税事项通知局长或没有依时呈交报税表者,本局会参照下列加征罚款比率级别评定罚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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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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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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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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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征收税款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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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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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发出了两次或以上估计评税后才提交报税表,则为少征收税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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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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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第二次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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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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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征收税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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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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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发出了两次或以上估计评税后才提交报税表,则为少征收税款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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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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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第三次违例或其后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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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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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征收税款的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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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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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发出了两次或以上估计评税后才提交报税表,则为少征收税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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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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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百分比仅作为一般指引,并可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而上调或下调。一般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延迟呈交税表时间的长短、所涉及的税款、违犯有关事项的原因、纳税人的态度以及纳税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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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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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5年内违例的次数时,〝违例〞是指犯事人曾接警告信、以罚款代替检控、被法庭罚款或收到第82A条的罚款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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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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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漏报或少报利润,则D部分的罚款政策同样适用。但个案本身并没有接受实地审核或调查这一事实将会被视为一宽减因素,以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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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第82A条对薪俸税及物业税个案的罚款政策
| 1. |
这部分适用于没有涉及实地审核或调查的薪俸税及物业税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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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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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时把应课薪俸税或物业税事项通知本局或没有依时呈交报税表者,本局政策一般是根据第80(5)条对这类违例判处以罚款代替起诉。由于这类个案数目庞大,每宗的税款又较少;因此,除特殊个案外,本局不会根据第82A条的规定采取惩罚行动。然而,纳税人如屡犯同一性质的违例事项,又或某宗个案的犯错程度严重,本局可根据第80(2)条的规定采取检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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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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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漏报或少报入息是出于无心之失,又或在申请免税额或扣除项目时作出不确陈述,本局会参照下列加征罚款比率级别评定罚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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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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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次 违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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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征收税款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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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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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第二次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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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征收税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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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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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第三次违例或其后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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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征收税款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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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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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公然违例的个案,例如申请已去世父母的供养父母免税额,一般会征收较高的百分比(目前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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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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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百分比仅作为一般指引,并可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而上调或下调。一般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包括违犯有关事项历时长短、所涉及的税款、违犯有关事项的原因、纳税人的态度以及纳税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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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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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5年内违例的次数时,〝违例〞是指犯事人曾接警告信、以罚款代替检控、被法庭罚款或收到第82A条的罚款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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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第82A条对个人 息课税个案的罚款政策
| 1. |
这部分适用于没有涉及实地审核或调查的个人入息课税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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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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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个人入息课税的免税额或扣除项目时作出不确陈述,本局会参考第F3及F4段的加征罚款比率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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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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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纳税人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评税,D至F部分所述的罚款政策同样适用于有关个案。但此类个案所涉及的少征收税款数额将会根据个人入息课税的评税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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