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货品的地点


制造业的利润来源地是制造货品的地点。售卖于中国香港制造的货品所产生的利润,全部须在中国香港课税。倘若货品的制造工序部分在香港进行,而部分在中国香港以外进行(中国大陆),则与在香港以外的制造工序有关的利润不会视作为在中国香港产生的利润。制成品在何处出售,则属无关重要。
就制造货品与内地的单位作出加工或装配安排


香港公司在内地所涉及的加工贸易一般分为两类: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


在来料加工中, 管辖各方合约关系的文件是加工合同。加工合同载列香港公司和(中国大陆)加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香港公司负责无偿提供原料和机器,并提供技术和管理知识;内地加工企业负责提供厂房、水电设施和劳工。香港公司会向内地企业支付加工费用,以作为加工服务的报酬。原料和成品的法定所有权仍然归香港公司。


严格来说,有关的内地加工企业是与香港公司分开的一个独立分包商。因此,香港公司从售卖货品所得的利润不应存在须分摊计算的问题。不过,本局认为,香港公司在中国内地的业务运作补足其在香港的业务运作。为认同中国香港公司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运作,本局一般会接受有关的香港公司按50:50的比例分摊利润。


进料加工


在进料加工中,制造业务由一间在内地注册成立及与香港公司有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进行。香港公司向外资企业出售原料,并从外资企业购回成品。香港公司从事原料和成品的贸易,而外资企业则负责制造成品。原料和成品的法定所有权分别由香港公司转给外资企业和由外资企业转给香港公司。


本局认为,香港公司从香港进行的「买卖交易」所得的利润不可归因于在内地经营业务的外资企业的制造业务。贸易利润的来源必须归因于产生贸易利润的香港公司的运作。其利润应全数课缴利得税,不得作出分摊。


制造工作由内地的独立分包商承包


如果香港公司将装配工作外判给内地不同承包商,其中涉及非常多的平价及短期的承包项目,而香港公司对装配工作的参与亦微不足道,则在内地进行的装配工作不视作由香港公司所进行。鉴于该香港公司没有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任何制造业务,其利润应全数课缴利得税,不得作出任何分摊。